解读反垄断法两个配套规章:反垄断执法的两大利器 4?]9yk$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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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 题:反垄断执法的两大利器——解读反垄断法的两个配套规章 00YsR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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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公布了反垄断法的两个配套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 'gC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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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负责人5日在对上述文件进行解读时表示,文件对反垄断执法程序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是工商机关有效开展反垄断执法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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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机关调查垄断行为可查询经营者银行账户 P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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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涉嫌垄断行为,经向有权查处垄断案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可以采取以下调查措施: <V4i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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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JQ:9 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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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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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S^28B1{M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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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7bp>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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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t{;=&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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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机关将为垄断行为举报人保密 eqj((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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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据职权,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垄断行为并依法查处。 $_.wo}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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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涉嫌垄断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8kP:"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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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和省级工商局负责举报材料的受理。受理机关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即使对于匿名的书面举报,如果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的,受理机关也应当进行登记并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 Y`o6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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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根据对举报内容核查的情况,决定立案查处工作。工商总局可以自己立案查处,也可以授权有关省级工商局立案查处。 U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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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举报垄断行为应包括五项内容 %%Z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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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举报人提供投诉材料以及执法机关掌握案件线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举报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B F%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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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举报人为经营者的,应当提供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主要从事的行业、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等; Ua5CD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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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经营者名称、地址、主要从事的行业、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等; \#d7#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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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垄断的相关事实。包括被举报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垄断行为的事实以及有关行为的时间、地点等; (p@!7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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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鉴定结论等,有关证据应当有证据提供人的签名并注明获得证据的来源; mEv 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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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就同一事实已向其他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GuQ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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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提供垄断协议重要证据将得到宽大处理 b9{d"VDJ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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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但对垄断协议的组织者则不适用这一宽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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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可操作性,上述规定又对“重要证据”的含义作了说明,指出“重要证据”应当是能够启动调查或者对认定垄断协议行为起到关键性作用的证据。 WE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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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负责人介绍,垄断协议往往是秘密进行的,一般很难被发现。此举旨在鼓励垄断协议参与者主动报告有关情况,使执法机关能够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和证据,有效查处垄断协议行为。 4``-t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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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宽大制度已经成为国外反垄断执法机构查获垄断协议案件的重要制度。”这位负责人说。 4Im0`
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权在上级机关 r$MR+B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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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权力在上级机关,反垄断执法机关对该行为没有处罚权,但有建议权。 U:6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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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规定,工商总局对国务院所属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可以向国务院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全国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可以向管理该组织的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Isw:%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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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工商局对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地方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可以向管理该组织的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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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廖爱玲)昨天,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反垄断法》的两个配套规章,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全国有影响的重大垄断案将由工商总局直接查办,其余实行“个案授权”给省级查处。对涉嫌垄断者的和解制度和宽大制度也做出了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
省级以下工商不受理垄断举报
昨天出台的配套规章分别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
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负责人介绍,由于查处这些垄断案件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为保障查办质量,今后将由国家工商总局统一负责反垄断执法,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垄断行为案由工商总局直接负责查办。其余案件可根据需要采取“个案授权”的方式,授权给省级工商局查处,但省级不得再次向下级工商局授权。
同时,只有国家工商总局和省级工商局能受理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材料,省级以下工商部门不属于举报受理机关,收到举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级。
垄断者主动报告可免除处罚
按照规定,涉嫌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在被调查期间,可以提出中止调查的书面申请,主动承认违法行为,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后果影响。
对此,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负责人解释称,这种承诺制度又称和解制度,目前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有这种制度,它能使垄断行为及时制止,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时,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经营者,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工商总局表示,这是对垄断协议实行的宽大制度。
京华时报6月6日报道 国家工商总局昨天正式推出两个反垄断法配套规章,根据规定,涉嫌垄断行为可向国家工商总局和省级工商局举报。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工商可向其上级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据悉,两个配套规章分别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工商机关举报涉嫌垄断的行为,工商机关应为举报人保密。国家工商总局和省级工商局受理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省级以下工商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将举报材料报送省级工商局。国家工商总局和省级工商局收到举报材料后,应进行登记并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举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举报人及时补齐。
如果工商部门调查中,被调查者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等或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阻碍调查的,将根据反垄断法进行处理。被调查的经营者在被调查期间,可以书面提出中止调查的申请,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影响。如果经营者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根据规定,工商部门调查后认定构成垄断的,应进行处罚。对重大垄断案件,国家工商总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报告。对查处的垄断案件,工商部门可向社会公布